第十五条:球队组成
每个球队由10至15名球员,1名教练员,1名助理教练员组成,其中一名球员为队长。球员、教练员、助理教练员、随队人员统称为球队成员。
第十六条:球员服装
一、每个球员必须备有红、绿、黄三套服装,(服装为短袖或长袖,不得穿无袖背心比赛),上场比赛时球员的服装必须和本方球门标志牌的颜色相同。
二、球员的服装上如有花纹或条纹,必须以红、白、黄为底色,不得影响裁判员判断服装的颜色。
三、球员必须使用3-17的号码,同队的球员不得使用重复号码、号码必须清晰、醒目。
四、球员后背号码至少高20厘米,前胸号码至少高10厘米,号码笔画宽度不低于2厘米。
五、球员上场比赛时,不得配戴具有危险性和影响比赛的任何物品。
六、正式比赛时,球员双臂必须佩带护肘,双腿必须佩带护膝。
第十七条:教练员、助理教练员的职责权力
一、教练员必须在预定比赛时间前20分钟将本方球员的姓名、号码,教练员、助理教练员的姓名,以及上场球员的姓名、号码书面提交记录员。
二、教练员有权在球队成员席上指挥他的球员,但不得离开球队成员席在场外跑动,更不得进入场内。
三、教练员有权按规则的规定要求暂停。 四、教练员有权向记录台询问比赛时间、各队的得分情况。
五、教练员因故不能行使职权,由助理教练员代替行使职权。如果未登记助理教练员的姓名、或助理教练员亦因故不能行使职权,则由队长代理教练员行使职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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